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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认拥有133令吉私烟 男子重罚10万令吉
(双溪大年25日讯)便利店业者被控拥有价值133令吉40仙的私烟,今早在双溪大年第二推事庭俯首认罪,被判罚款10万令吉。
控状指出,被告阿都拉勿夫在本月14日晚上10时,在双溪大年PKNK花园一间便利店,拥有价值133令吉40仙,即32小包560支的香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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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摄影:王凯莉
在2017年关税通令下,该批香烟不能被进口,因此被告触犯了1967年关税局法令第135(1)(d)项条文,并可在同意法令下第135(1)(iv)(aa )下被判刑。
在该法令下,首次犯刑将面对不少于10倍物品价格罚款即1338令吉或10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;或最高20倍物品价格即2676令吉或50万令吉,视何者为高;或监禁不少过6个月或不超过5年;或两者兼施。

被告在庭上对控状表示认罪,在求情时表示自己尚需要抚养3名子女和年老母亲,且从未有过任何前科。
庭主娜迪拉之后宣判被告罚款10万令吉,或可以监禁12个月取代,被告选择缴付罚款。